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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4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阶段课程提前学习打好基础。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分享的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相关知识点,祝您备考顺利。

知识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两种情况使用:

1.视同销售中无价款结算的

2.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无销售额、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销售额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解析1】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

【解析2】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入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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