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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一般纳税人登记与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3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跟着正保会计网校提前学习,打好基础。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分享的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祝您备考顺利。

知识点:一般纳税人登记与管理

(一)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认证的内容。

(三)办理登记的时限: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外,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纳税人的管理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发票领购: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限量(每次不超过25份)

3.纳税辅导期进项税额的抵扣:按规定的认证、比对方式抵扣

4.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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