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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学习:应急性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24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准备报考2015年注册税务师的考生来说,统筹支配好学习时间更显重要。计划要早,合理安排,做到心里有底。计划要细,要将计划具体到每月、每周、每天。计划要实,计划制定出来一定要保证落实,不能中途而废,学习的进步靠的是平时点滴的积累,要有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克服随意性,增强主动性。目前,大家可以跟随正保会计网校开始学习2015年注税预习班的课程。以下是整理的关于《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急性原则”部分知识内容: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学习:应急性原则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急性原则

1.性质:行政应急性原则是一般情形下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示例】救火员救火踹开住户的屋门。

2.限制: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3.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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