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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分类及形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8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分类及形式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物权的分类及形式”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知识点、物权的分类及形式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1、从支配力上:自物权最完整;

2、从权力优先上: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

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独立存在

从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四、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

如不动产物权和部分动产物权

非登记物权

如动产物权

【注意】登记只是对外公示的的作用,内部之间的关系不以登记为依据,更多的是以内部合同为依据。

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普通物权

指由民法所规定的物权

准物权

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
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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