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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8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七节 时效和期间、期日

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原因

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因素

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洪水等)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

其他障碍(被侵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却没有法定代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

中断

主观因素

权利人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中

重新计算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

延长

人民法院决定

 

延长

【示例】甲借给乙借款10万元,2009年1月1日到期。在甲向乙主张权利过程中,突遇地震。

【总结】口诀:过期丧失胜诉权,不失起诉实体权;时效只能被告提,法院不会主动管;二审提出闹脾气,时间不对没人理;投资存在本和息,不适用来要记清;正常两年短一年,质量伤身寄租金;客观中止后六月,主观中断会重启。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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