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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8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种类”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七节 时效和期间、期日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

 

起点

年限

情形

普通诉讼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年

除适用短期诉讼时效以外情形

短期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侵害时起

20年

所有合同

【注意1】应当知道而未知道时,按照应当知道时计算,而不是真正知道时。(如验收时该知道质量有问题,结果未发现,验收时为应当知道,此为起点)

【注意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NOT每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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