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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应纳车船税额计算与代收代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7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六章“车船税”中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应纳车船税额计算

第六章 车船税——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

  知识点一、应纳车船税额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知识点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有代缴义务,包括: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知识点三、新增加:委托交通运输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

  1.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2.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1)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每吨;游艇的计税单位为艇身长度每米;年基准税额按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2)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3.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代加收滞纳金。

  4.已经缴纳船舶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 新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船舶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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