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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代理权的行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02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代理权的行使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代理权的行使”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的授予:

(1)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

(2)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2.代理权行使原则:

(1)代理权范围内行使: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下未获追认,后果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若使被代理人发生损害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必须亲自而为,除经过被代理人同意外。

(3)不得滥用代理权:①自己代理;②双方代理;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有代理权不好好用

自己代理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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