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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法的基本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1-23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 民法概述——知识点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

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D.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人身关系,只有经济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2)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因此,选项B错误;

(3)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因此,选项D错误。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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