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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取得、变更和消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1-23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取得、变更和消灭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三节 民事权利——知识点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最初取得)

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继受取得(传来取得)

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既存权利的权利取得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内容变

权利量变

所有权:因添附而扩大、因标的物部分灭失而缩小;
债权:因部分清偿或者免除而缩小

部分质变

所有权因标的物出租或抵押而变得不圆满;种类债权变为特定债权,有息债权变为无息债权等

效力变

过了诉讼时效成为无公力救济权的债权;第二顺序抵押权变成第一顺序抵押权等

主体变

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绝对消灭
(权利不存在)

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知识产权因保护期间届满而消灭,债权因全部清偿而消灭等

相对消灭
(前手转后手)

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交付而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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