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啦,有的同学可能还在迟疑,现在的考试大纲还没有公布,如何提前备考呢?就拿《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这门科目为例,每年的考试内容很大部分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的,是可以根据政策变化提前学习的!快来看看吧!
本篇文章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民商法律制度》的变化,大体分为四个部分:1.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公司法解释修订;4.民诉法司法解释修订。注意:本文中介绍的并不是2021年《民商法》的全部变化内容,这里只是刘安琪老师结合考试的侧重点和法律变化,为大家整理出备考税务师考试需要提前掌握的内容变动。各位同学在阅读文章的同时,也可以<点击链接观看直播回放>,刘安琪老师为您详细解读。
注:下文中红色字体仅为2021年法律政策的变化新增,具体考试内容的变化请以后续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一部分: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5.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6.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
告别24%、36%时代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1年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
★第三部分:公司法解释修订
(1)《公司法解释二》修订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 民法典第七十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公司法解释三》修订
情形 | 责任承担 | |
1 | 发起人为履行设立职责,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 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要求该发起人或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
2 |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 (1)原则上公司承担; (2)但发起人为自己的利益,且合同相对人知情,公司可免除责任,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
3 |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行为致人损害 | (1)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 (2)个人行为:个人承担; |
4 | 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给公司造成损害 | 发起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5 | 公司不能成立时 | (1)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募集设立失败,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第四部分:《民诉法司法解释》修订(平均四分)
第七十一条修改为: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讲到这里,我们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占比最大也最重要的“民商法律制度”2021年考试可能会出现的变化,已经为大家介绍完毕了。具体的考试内容变动,在考试大纲发布后,老师还会根据实际情况为大家详细解读,如果同学们在后续的学习过程中对涉税法律这门学科还有哪里不理解,2021年,刘安琪老师在正保会计网校高效实验班课程中将继续为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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