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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涉税犯罪法律制度(08.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20

为了方便备战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特征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都能构成,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4.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

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的罪名都是涉税犯罪,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三、渎职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务活动相联系;

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有例外;

4.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四、渎职罪的种类

涉税渎职罪主要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四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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