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
法,是在税务工作中常打交道的,税的相关法律对于我们工作中也是常常用到的,葉子身边的实务老师,总是接到各种咨询会计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应该怎样处理,所以考试只是一方面,我们学习也是为了更好的工作不是吗?今天就和葉子一起看看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如何区分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后果:破产企业所实施的行为归于无效;因破产企业可撤销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被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
(2)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无效行为的发生期限没有限制,既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或者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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