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涉税相关法律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10

如何区分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

法,是在税务工作中常打交道的,税的相关法律对于我们工作中也是常常用到的,葉子身边的实务老师,总是接到各种咨询会计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应该怎样处理,所以考试只是一方面,我们学习也是为了更好的工作不是吗?今天就和葉子一起看看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如何区分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后果:破产企业所实施的行为归于无效;因破产企业可撤销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被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

(2)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无效行为的发生期限没有限制,既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或者1年内。

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点击查看论坛原贴>>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