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一》第四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概念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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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这个公式作废了吗? 237页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还有个公式是2009年1月1日期的那个怎么理解增加了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答疑老师回复: 1.没有作废的。 2.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具体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是从量征收的一部分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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