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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般纳税人登记与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1.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期限为6 个月。
【新增】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2.发票领购: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限量(每次不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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