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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应税消费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29

今是生计,今是动力,今是行动,今是创造。从今天开始加入税务师考试备考的队伍吧!网校整理了税务师考试相关科目的知识点,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例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不缴纳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

①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此时消费税缴,增值税不缴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此时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此时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属于外部移送,也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二)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白酒、卷烟

应纳消费税=从价税+从量税

=组成计税价格×适用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消费税)÷(1-比例税率)

四、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1.扣税范围——9项,注意的问题:

(1)排除法——15个税目中没有:

酒、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涂料、电池

(2)成品油5个子目(除航空煤油、溶剂油)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1)外购从价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

(2)外购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额

3.扣税环节: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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