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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司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27

2017年税务师报名已结束,税务师备考模式正式开启,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税收司法

1.司法权行使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部分司法权)。

2.税收司法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法院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权行使不受上级法院干涉。

(2)中立性原则。

3.税收司法内容

包括行政司法、刑事司法、民事司法。

行政司法:(行政诉讼)

(1)司法审查受案范围:包括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和保全处罚等其他行为。

(2)司法审查的特点:

①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提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又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可申请复议和赔偿诉讼。

4.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②欠税在前,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撤销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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