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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法适用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22

2017年税务师报名已结束,税务师备考模式正式开启,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一般下位法无效。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新法效力优先。

【提示】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而不是“公布”。

【举例】13年8月1日起,3+7服务营改增。

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实施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举例】2010年12月1日起城建税开始涉外,对外资2010年12月1日之前业务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无溯及力,程序法有溯及力。

【举例】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调整为25%,纳税申报期从4个月延长至5个月。则纳税人在08年汇算清缴07年年度所得税时适用税率仍为33%,但申报期限为5个月。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适用。

【举例】有争议的税款应先完税再复议或申诉。

总结: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程序优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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