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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法基本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22

2017年税务师报名已结束,税务师备考模式正式开启,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

①课税要素法定:要素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是补充,行政立法的法规、规章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委托立法须有限度。

②课税要素明确:规定应无歧异、矛盾和漏洞;自由裁量权不应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

③依法稽征:征纳双方均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举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设计了不同级别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

征纳双方主流关系为相互信赖合作,不是对抗。

(1)无充足证据,税务机关不能怀疑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

(2)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少缴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

【举例】预约定价安排。

合作信赖主义适用限制:

正式表示

纳税人值得保护

据此作出纳税行为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

【举例】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征税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总结: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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