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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法的法定解释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1-25

2017年税务师知识点

税法的法定解释: 特点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 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据
税收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2.按解释尺度划分——3种

(1)字面解释: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2)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个人所得税“习惯性居住”解释为“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

(3)扩充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次”的规定。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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