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法定解释: 特点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 解释主体 | 法律效力 | 其 他 |
立法解释 |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 可作判案依据 | 属于事后解释 |
司法解释 |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 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据 |
税收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
行政解释 |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
2.按解释尺度划分——3种
(1)字面解释: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2)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个人所得税“习惯性居住”解释为“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
(3)扩充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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