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适用原则 | 含义 | 解析 |
1.法律优位原则 |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
(1)作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2)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例如:2016-5-1全面营改增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 例如:2015-5-10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从价计征改复合计征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 |
税法的适用原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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