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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易错题专家点评:债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0-18

税务师考试易错题专家点评

  【错误点评】2016年10月3日

 下列选项中,属于债权的效力排除的情形有(  )。

A.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

B.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权

C.自然债务

D.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E.债务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效力。债权的效力排除的情形:(1)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这类债权的请求力已经减损,很难依诉讼方式强制实现债权,已属于不完全债权。虽然这类债权强制执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领权、处分权和保全权还存在。(2)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权。这类债权发生请求力减损的效力。债权人应承担因受领迟延所产生的后果。(3)自然债务。它是指不发生法律意义的债务,该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承认此类债务的效力,任其自生自灭(如赌债、媒人介绍费)。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不能以债务不存在为由请求返还。(4)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出现这一情形时,债权处分权效力受到限制。

【点评】本题考核债权的效力排除的情形。债权的效力排除的情形包括:(1)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这类债权的请求力已经减损,很难依诉讼方式强制实现债权,已属于不完全债权。虽然这类债权强制执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领权、处分权和保全权还存在。(2)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权。这类债权发生请求力减损的效力。债权人应承担因受领迟延所产生的后果。(3)自然债务。它是指不发生法律意义的债务,该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承认此类债务的效力,任其自生自灭(如赌债、媒人介绍费)。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不能以债务不存在为由请求返还。(4)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出现这一情形时,债权处分权效力受到限制。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在考试的时候遇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可以得分。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税务师易错题专家点评每周连连看(10.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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