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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强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7-17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税务师考试也是这样积累的过程,只有不断地去积累专业知识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以下是网校根据2017年税务师教材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用于基础备考阶段,祝大家学习愉快!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

知识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也称为合理性原则)

1、设定适当: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适当

情节轻微、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适当 1)场所适当: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用品适当: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金额适当: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强制手段适当 非强制手段>强制手段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间接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手段 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损害小的手段>损害大的手段 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四)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五)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决定前:陈述权、申辩权

2.执行后:

(1)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的,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各章知识点汇总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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