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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没收财产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30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税务师考试也是这样积累的过程,只有不断地去积累专业知识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以下是网校根据2016年税务师教材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

知识点:没收财产

适用 只能附加适用。包括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方式 ①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②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要求 ①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
②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③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④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即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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