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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保证的分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28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处于备考复习的黄金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备考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

知识点:保证的分类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概念解析】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方式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提示】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连带保证”没有先后顺序(所以说“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只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人就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3)共同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共同保证包括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

(4)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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