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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5-02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转眼即逝,总是在感叹时间过得太快,而没有好好珍惜。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代理

1.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包括: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被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七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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