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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协议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5-02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转眼即逝,总是在感叹时间过得太快,而没有好好珍惜。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协议管辖

协议案件性质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同居或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协议)。
协议法院级别 仅适用于“合同或者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
协议法院范围 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能选其一,多选无效)。
协议法院特点 管辖协议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形式 须采用“书面形式”
协议管辖无效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有权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
协议管辖变更 协议一方当事人住所在签订后变更,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以除外。
合同转让的,协议管辖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或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六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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