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转眼即逝,总是在感叹时间过得太快,而没有好好珍惜。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知识点:协议管辖
协议案件性质 |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同居或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协议)。 |
协议法院级别 | 仅适用于“合同或者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 |
协议法院范围 | 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能选其一,多选无效)。 |
协议法院特点 | 管辖协议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协议管辖形式 | 须采用“书面形式” |
协议管辖无效 |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有权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 |
协议管辖变更 | 协议一方当事人住所在签订后变更,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以除外。 |
合同转让的,协议管辖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或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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