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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回避的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5-02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处于备考预习的黄金阶段,预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习阶段,正确的预习方法对知识的学习起到事半功倍我效果。各位同学在学习知识点的同时要加强练习题的巩固,把知识点掌握扎实。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教学专家编写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七章相关试题,帮助大家巩固学习,顺利通过考试!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回避的程序

1.告知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2.形式 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
3.决定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不停止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5.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提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法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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