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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诉讼第三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4-28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转眼即逝,总是在感叹时间过得太快,而没有好好珍惜。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行政诉讼第三人

地位 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权利 1.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
2.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教材有误)。
参加方式 1.依申请或依通知: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2.依通知:当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示】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五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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