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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立案
1.法院处理
(1)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登记立案。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提示】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提示】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2.立案救济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NOT驳回判决)
范围 | (1)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
参加人 |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程序 |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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