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涉税相关法律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立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4-28

知识在于积累,天才在于学习。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立案

1.法院处理

(1)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登记立案。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提示】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提示】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2.立案救济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NOT驳回判决)

范围 1)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参加人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程序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推荐: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五章知识点汇总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