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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4-21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处于备考预习的黄金阶段,预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习阶段,正确的预习方法对知识的学习起到事半功倍我效果。各位同学在学习知识点的同时要加强练习题的巩固,把知识点掌握扎实。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教学专家编写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二章相关试题,帮助大家巩固学习,顺利通过考试!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

(1)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一切人的犯罪都应平等地适用刑法。

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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