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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管理人的确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4-11

知识在于积累,天才在于学习。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管理人的确定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更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情形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5)社会中介机构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相关推荐: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一章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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