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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4-11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转眼即逝,总是在感叹时间过得太快,而没有好好珍惜。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相关推荐: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一章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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