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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股东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17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转眼即逝,总是在感叹时间过得太快,而没有好好珍惜。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股东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2)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

①未按期募足股份;②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③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3)抽逃出资的形态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相关推荐: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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