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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公司的行为能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17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处于备考预习的黄金阶段,预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习阶段,正确的预习方法对知识的学习起到事半功倍我效果。各位同学在学习知识点的同时要加强练习题的巩固,把知识点掌握扎实。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教学专家编写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相关试题,帮助大家巩固学习,顺利通过考试!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公司的行为能力

1.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和权利能力一致。

2.两个阶段

(1)公司的意思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和表示;

(2)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行为(即:公司诉权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

【解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范围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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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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