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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2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转眼即逝,总是在感叹时间过得太快,而没有好好珍惜。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提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具有平等的(NOT按照出资比例)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

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协议约定优先适用。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推荐: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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