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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债的发生原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1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处于预习的黄金阶段,对于学习而言,预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预习的好,可使课堂学习更高效,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一方享有请求过失一方赔偿的权利。

3.单独行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提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的债权。

6.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蒙受损失而取得利益,得到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内容的债的关系。

7.其他:如拾得遗失物等。 

相关推荐: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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