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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特殊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7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处于预习的黄金阶段,对于学习而言,预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预习的好,可使课堂学习更高效,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特殊管辖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把派出机关看作是一级政府即可,把街道办事处看作乡政府,把区公所看作副县级政府,把地区行署看作市政府。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权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相关推荐: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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