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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行政复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7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税务师考试也是这样积累的过程,只有不断地去积累专业知识才能取得成功。以下是网校根据2016年税务师教材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祝大家预习愉快!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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