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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常用法条总结(十):行政诉讼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18

  2018年税务师考试时间渐进,考生这一阶段备考当以考点记忆为主。众所周知,税务师考试题量大,仅仅对只是点有印象是不够的,需印刻在脑袋里。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常用法条,帮助大家增强记忆效果。以下为详细内容:

  1.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3.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的责任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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