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为11月10日,11月11日,考试科目为《税法(一)》、 《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其中,《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以记忆量大著称,正保会计网校特帮大家标出《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以下是具体内容:
【内容导航】
1.行政法的渊源
2.行政法渊源中效力的冲突解决方式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7年、2012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他渊源。
1.法律保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2.“部门规章”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3.“设区的市级人大”根据本市情况和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授权立法根据《立法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机关应在授权期满前6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
(二)行政法渊源中效力的冲突解决方式:
(1)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①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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