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内容】
【所得税处理】
①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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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对于第2点没听明白,是什么意思,怎么做账呢? 答疑老师回复: 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祝您学习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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