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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决议无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10

2016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十章“决议无效概念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税务师:决议无效

  详细问题描述:

解释一下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的区别好吗?最好举例说明。

答疑老师回复: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与可撤销之诉的区别主要有:

1.缘由不同。无效之诉指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可撤销之诉包括三种情形: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主体不同。无效之诉并不限于公司股东,可撤销之诉以公司股东危险。

3.程序不同。无效之诉无期间限制;可撤销之诉须在决议作出60日内提起,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无效之诉无诉讼担保;可撤销之诉法院可以要求股东提供担保。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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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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