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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受托方的法律责任(03.1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10

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责任人 具体措施
税务师 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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