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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02.2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2-24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一、强制执行措施的特点: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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