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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27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知识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个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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