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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27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非诉行政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非诉执行前的催告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执行管辖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非诉执行的程序 

申请 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相应材料:
①申请书;
②行政决定书、决定的事实和依据;
③当事人意见和催告情况;
④标的的情况。
受理 法院接到申请,在5日内受理。
审查 对符合法律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法院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法院院长批准,法院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救济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l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执行费用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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