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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移送程序的要求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21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移送程序的要求

移送程序的要求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程序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3)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4)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材料: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②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③涉案物品清单;④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⑤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公安机关审查程序

(1)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①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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