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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21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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