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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发票的开具要求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20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发票的开具要求

发票的开具要求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4.发票的作废(结合税法Ⅰ)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5.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5年修订)。

6.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7.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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